应急转贷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应急转贷,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的贷款到期,暂时又拿不出钱来偿还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资金帮助企业还清贷款,等企业获得新的贷款后再归还这笔资金。而在这个过程中,担保人起到的是一种担保作用,也就是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们确定担保人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表明,应急转贷担保人最基本的责任就是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要替借款人偿还债务。 担保责任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获得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应急转贷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本金,还可能包括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如果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人在替借款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借款人追讨这笔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