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顺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它是为了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一定的优先级对企业资产进行分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顺序: 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其次是职工债权。这主要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职工债权。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为职工往往是企业运营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需要优先保障。 然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里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指除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给国家的款项。它们在清偿顺序上排在职工债权之后。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上述优先受偿的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比如企业之间的货款、借款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不能完全清偿所有普通破产债权,那么各个普通债权人将按照自己债权的比例来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