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发票进项税转出分录该怎么做?
我公司收到了异常发票,现在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分录,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操作。我想知道做这个分录的依据是什么,借贷方分别该记什么科目,以及在税务申报时要怎么处理这些分录相关的情况,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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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异常发票进项税转出的概念。当企业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时,按照规定,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需要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来,调整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情况。异常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通常就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所以要进行转出。 下面来说说具体的分录做法。如果是取得异常发票时已经做了进项税抵扣,后续发现是异常发票要转出,一般的分录如下: 如果是原材料相关的异常发票,原来的分录是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在做进项税转出分录时,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费用类的异常发票,比如办公费,原来分录是借记“管理费用 - 办公费”、“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现在转出分录就是借记“管理费用 - 办公费”,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税务申报方面,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填写异常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这样,在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就会把这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考虑进去,避免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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