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要求进项税转出该怎么办?


当税务稽查要求进行进项税转出时,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进项税转出。进项税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正常情况下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如果出现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形,就需要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来,不再进行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税务稽查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进项税转出。 如果遇到税务稽查要求进项税转出,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一步,要仔细核对稽查提出的事项,确认是否确实存在不符合抵扣的情况。如果企业对税务稽查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诉。一般来说,企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步,若确认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企业要按照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操作。在会计核算上,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例如,企业之前购进一批货物用于生产,已经抵扣了进项税,但后来该货物用于了集体福利,此时就需要将对应的进项税转出。 第三步,在税务申报方面,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准确填写进项税转出的金额。在填写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在相应的栏次,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税务稽查要求的进项税转出事项,按照规定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