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该怎么申报?
我公司收到了税务机关通知的异常凭证,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出。我不太清楚在申报时具体该怎么做,是在哪个报表里填,填哪些内容,有什么流程和注意事项吗?希望懂的人能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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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异常凭证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异常凭证通常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虚开的发票、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等。而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再抵扣了,需要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减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接下来,说一下申报的具体操作。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进行填写。一般是填在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时,要准确填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金额。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抵扣。 申报流程上,企业一般是先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增值税纳税申报模块,按照系统提示逐步填写各项申报表。在填写过程中,注意仔细核对数据,确保转出的进项税额准确无误。申报完成后,系统会进行数据校验,如果数据填写有误,会提示修改。最后提交申报并完成税款缴纳等后续操作。 在申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时,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同时,及时关注税务机关的通知和要求,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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