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异常凭证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进行调整账务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异常凭证的概念。异常凭证通常是指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凭证,比如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等。当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企业已经将异常凭证对应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在税务机关告知其取得异常凭证后,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果能补开、换开,并且取得的凭证符合规定,那么原来的支出仍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账务处理上一般无需做特别调整,因为之前扣除是符合当时情况的,后续取得合规凭证也认可了扣除。 若企业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特殊原因的,需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若能证实支出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账务处理也不用进行所得税调整。若不能证实支出真实性,那么企业就需要对已经税前扣除的这部分支出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把这部分支出加回来,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上,一般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总之,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后,要根据能否补开、换开合规凭证以及能否证实支出真实性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调整账务处理,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