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我有个案子进入执行阶段了,我先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但听说可能存在其他情况,就算我先采取执行措施,受偿顺序也不一定优先。我想知道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不是有例外情况,具体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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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中,一般遵循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例外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白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时,先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债权人,相较于后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在分配财产时具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先行动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执行的有序性。 然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具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比如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欠丙的钱,丙先对该房屋采取了执行措施。但由于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执行该房屋时,乙有权优先于丙就房屋的变价款受偿。 此外,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也具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会先从企业财产中得到清偿,然后才会考虑其他债权人按照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的问题。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还有,税收债权也有一定的优先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征收,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时,税收债权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比如企业拖欠税款,同时又有其他普通债权人对企业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在分配财产时,会先清偿所欠税款。 综上所述,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存在例外情况的,这些例外规定是法律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作出的平衡和调整,以保障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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