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我有个朋友之前被判了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到底是哪个啊?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其他部门呢?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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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会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犯罪分子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同时,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也会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当执行期满后,公安机关会书面通知犯罪分子本人以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恢复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这样做有助于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能让犯罪分子明确自己权利的恢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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