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范围有以下多种情况。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比如,我们为了提升写作能力,在家阅读并学习名家作品,即便摘抄部分内容用于个人分析研究,也不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报酬。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在写一篇关于文学流派的论文时,引用一些经典作品片段来阐述该流派的特点,只要引用适度,就属于合理使用。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属于合理使用。新闻报道中,为了真实还原事件,可能会展示相关书籍的部分内容。 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些情况都属于合理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些情形也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