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泄露的过错推定是怎样的?
我和另一家公司共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出现了信息泄露情况。现在用户要求赔偿,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共同处理信息的情况下,过错是怎么推定的,是看谁的行为直接导致泄露吗,还是有其他的判断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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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泄露的过错推定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个人信息,就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约定分工,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方式。过错推定,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直接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在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里,若多个主体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法律先假定参与共同处理的各方都有过错。 参与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各方,要想证明自己无过错,需要拿出证据。比如,能证明自己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采取了足够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信息泄露是由不可抗力、第三方的行为或者个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和自己的处理行为无关。 若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一方或多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涵盖个人因信息泄露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还有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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