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开了一家小超市,最近听说有商家因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立案了。我很担心自己店里会不会也有类似的情况,想了解一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这样我也能对照检查一下店里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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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卖的东西里加了不能吃的有害东西,或者明明知道东西里加了有害物还去卖。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比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了工业酒精、地沟油等绝对不能食用的物质。这些非食品原料本身就带有毒性,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种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也就是说,商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添加有毒有害物,但在销售时已经知道食品里有这些有害的东西还继续卖。比如商家从某个渠道进货,已经得知这批食品是用了非法添加剂制作的,但还是把它摆上货架卖给消费者。 另外,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及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也都要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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