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在处理税务账务时,遇到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不太清楚该如何做会计分录。不知道在不同情形下,会计分录的处理是否有区别,希望了解相关的会计分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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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时,其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抵扣,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按照规定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会计分录通常如下: 如果是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企业将购进的食用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发生非正常损失,例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被盗。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比如企业有部分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购进材料用于该项目。借:工程施工 - 合同成本(简易计税项目),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通过这样的会计分录处理,能够准确反映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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