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若干问题?


在民商事审判中,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方面有诸多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来说,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对方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无法通过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更细致的考量。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在广东省的民商事审判中,只要符合这些法定情形,诉讼时效就会中断,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也会严格依据这些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此外,在民商事审判中,法院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是秉持着谨慎的态度。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意味着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不会主动去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 总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严格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诉讼时效制度能够公平、合理地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