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东离婚损害赔偿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在广东,准备和配偶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想知道在广东离婚损害赔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是提出离婚申请的时候,还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还是其他时间点,不太清楚具体情况,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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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并没有针对某个省份(如广东)单独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开始时间,适用的是统一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是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开始时间要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来确定,并不是以地域(如广东)来划分开始时间。一般而言,与离婚程序的启动、进行以及结束等时间节点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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