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义务是怎样的?


在探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保证义务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义务的具体情况会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满足上述法定情形之前,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此外,保证责任还有一定的期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需要根据保证方式、是否存在法定情形以及保证期间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