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不同之处是什么?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对方可能还不上钱了,我想知道我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哪些具体方式,这些方式之间又有什么不同,好提前有个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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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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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含义、不同之处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债权人找债务人要钱,经过法律途径,比如起诉、强制执行,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还钱了,这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不用先去折腾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要等债务人实在还不上了才轮到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找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其次,风险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要经过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较大,可能随时被要求还钱。最后,设立方式不同。一般保证需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需要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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