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该如何处理?
我遇到个行政复议的事儿,这案子里和我一样申请行政复议的人特别多。我就想知道,像这种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处理方式的呢?我很担心人多了会不会在程序上和普通情况不一样,会影响到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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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当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时,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复议活动需要有序开展,如果众多申请人都直接参与复议过程,可能会导致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也不利于复议机关集中听取意见和作出决定。 推选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申请人来说,推选代表可以让更有能力、更了解情况的人代表大家表达诉求,避免了人多嘴杂、意见分散的情况,更有利于维护全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复议机关而言,与少数代表进行沟通和审查,能够更高效地处理案件,节省时间和资源。 代表推选出来后,他们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进行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代表变更、放弃行政复议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这就确保了代表的行为不会损害其他申请人的利益,保障了所有申请人对自身权益的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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