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否已经修改?
我之前了解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最近听说这个范围有修改。我有个案子涉及刑附民赔偿,想知道现在赔偿范围到底改没改,改成什么样了,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看看自己能争取到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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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的民事诉讼。 在过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其特定规定。不过,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赔偿范围确实有所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是核心要点。 修改后的赔偿范围更加明确和细化。一般来说,赔偿的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像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因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这一点进行了明确,主要考虑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刑事处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有精神抚慰作用。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强调的是直接损失。比如,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的价值就是赔偿范围;但如果因为财物被盗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营业而产生的间接营业损失,一般不纳入赔偿范围。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修改是为了更好地平衡被害人权益保护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让赔偿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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