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物质损失,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我不知道具体哪些损失能在这个诉讼里得到赔偿,想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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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物质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该解释,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都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属于赔偿范围。而如果被害人因为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内必然会减少的收入,这就是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此外,如果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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