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公房租赁户有哪些权益和规定?
我家是历史遗留的公房租赁户,一直居住在这套公房里。现在面临一些情况,比如房屋可能要改造之类的,我不太清楚作为历史遗留的公房租赁户,我们有什么权益,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来保障我们,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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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遗留的公房租赁户是指因过去特定历史背景和政策形成的对公房享有租赁权的住户。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对于历史遗留的公房租赁户,他们享有合法的居住和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公房管理单位有义务保障租赁户正常使用房屋。 在租赁期限方面,虽然很多历史遗留公房租赁没有明确规范的书面合同,但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实践,如果租赁户长期居住且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会被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不过在实际中,对于历史遗留公房,并不会轻易解除这种租赁关系。 另外,在房屋遇到征收、改造等情况时,公房租赁户也有相应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但在实践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房租赁户,也会给予一定安置补偿。比如会通过提供新的租赁房屋或者给予一定货币补偿等方式,保障租赁户的居住权益。 同时,公房租赁户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也有一定义务。要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等。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公房管理单位有权依据相关约定或规定要求租赁户改正,甚至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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