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前隐瞒疾病是如何规定的?
我对象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结婚后我才发现。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婚前隐瞒疾病的情况该怎么处理,我的权益能得到怎样的保障,民法典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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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对于婚前隐瞒疾病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里所说的“疾病”。这里指的是重大疾病,一般是那些会对婚后生活、配偶健康、生育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疾病,比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一旦婚姻被撤销,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如果因为一方婚前隐瞒疾病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比如为治疗疾病花费了大量金钱等,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损害赔偿。
所以,民法典通过这些规定,保障了在婚前隐瞒疾病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婚姻选择和其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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