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认定股东实缴的?


在法律上,股东实缴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实际交付了自己承诺的出资额。法院认定股东实缴出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以货币出资的情况。股东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这是常见的出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法院通常会查看公司银行账户的入账记录,包括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这些记录会显示资金的来源和金额,并且转账备注等信息需明确为股东的出资款。例如,股东A向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转账备注写明“股东A的出资款”,银行对账单也能体现这笔资金的流入,这就是有效的出资证明。 其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这些非货币财产需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依据《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法院会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及财产的过户登记情况。比如股东B以一套房产出资,需要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且要将房产的所有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文件就是认定实缴的重要依据。 再者,出资证明书也是重要的认定依据。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事项。它是股东出资的凭证,法院会依据出资证明书来认定股东的实缴情况。 另外,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关于出资的约定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文件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法院会审查股东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责任。如果股东违反约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实缴出资。 最后,股东之间的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也可能作为认定实缴出资的参考。会议记录可能会提及股东的出资情况,财务报表能反映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状况,辅助法院判断股东是否实缴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