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如何解释的?
我在了解刑法知识时,对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概念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刑法里,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指哪些人,有怎样明确的界定。比如在一些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情况,很想弄明白这个概念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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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里,国家工作人员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着明确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指的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在这些机关里工作,并且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他们负责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工作。 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和企业就是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像学校、医院等;人民团体比如工会、妇联等。在这些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有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属于这一范畴。 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派遣人员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去从事公务活动,这些被派遣的人员同样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家机关派到一家民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那些虽然不属于前面几类,但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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