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在法律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概念有着明确的界定,它在刑法体系中尤为重要,因为这涉及到特定犯罪主体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人员。首先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简单来说就是像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这些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在这些机关里工作,并且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公安局的民警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侦查案件等工作,他们就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和企业就是国家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和企业,像中国石油、国家电网等。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比如学校、医院等。人民团体则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等。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性质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就属于此类。 再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委派”,就是上级单位派遣某人到其他单位去执行公务。例如,国有公司派遣一名管理人员到一家非国有控股的合资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代表国有公司行使管理和监督等职责,这名管理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涵盖一些无法明确归类,但确实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情况。比如在一些特定的临时性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被赋予管理职责的人员。例如,在一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政府指定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村民代表,如果其工作具有公务性质,也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