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


刑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管理等活动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这一概念在刑法体系里十分关键,因为不同的身份在定罪量刑等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这些机关里工作,履行公共管理、司法等职责的人员,就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公安局的警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他们就是典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这其中又细分为几种情况。首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就是国家出资设立或者国家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或国家控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像学校、医院等;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等。在这些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有银行的高管负责银行的运营管理,就属于此类。 其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就是由上述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单位去开展工作。比如,国有公司派员工到其参股的民营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这名员工就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涵盖一些虽然不属于前面几类,但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比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村委会成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也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判断犯罪主体、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其定罪和量刑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认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