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于以拆违代替拆迁是如何认定的?
在一些征拆场景中,征拆方和被征拆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征拆方常以拆违代替拆迁,直接清理房屋等建筑。很多人疑惑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想了解最高院具体是依据哪些方面、哪些标准来认定这种以拆违代替拆迁行为的。
展开


最高院对于以拆违代替拆迁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违法建筑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此外,超期不拆的建筑或构筑物、未按要求修建的建筑也属于违建。认定违法建筑需要先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例如除违章建筑外是否还有其他房屋、房屋的大小及用途等。同时,还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等信息。如果行政机关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就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房屋,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其次,从行政机关的行为目的和动机来看。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合法征收程序、未与当事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单纯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即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推进征收项目,而非真正为了查处违法建筑,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征拆方在双方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时,倾向于采取拆违代替拆迁的方式,径自将房屋等建筑物清理掉,这种行为就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最后,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应予以合理考虑。相关法律依据在于,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等原则,在涉及房屋征收等关系到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