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几天内可以提出复议?

我遇到个事儿,公安机关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此不服,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得在收到这个不起诉决定之后的几天内提出复议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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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通俗来讲,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当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认为该决定有错误,是有权提出复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必须在几天内提出复议,但从实际的司法程序和合理性来看,通常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七日内提出复议。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及时推进和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公安机关通常应在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的七日内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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