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检察院的决定不服,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诉?
最近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对这个决定有异议,想了解一下具体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整个申诉流程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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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检察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复核。 申诉时,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2.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3.相关证据材料。申诉书应当由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申诉日期。 上一级检察院收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改变原决定的结论。如果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当维持原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如果您对上一级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自诉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和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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