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如何申请封存病历?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申请封存病历是非常关键的步骤,这有助于固定证据,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申请封存病历的相关事宜。 首先,你要明确可封存的病历范围。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客观病历是可以直接封存的,它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主观病历虽然不能像客观病历那样直接封存,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也很重要,它包含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接下来是申请封存病历的流程。当你认为可能发生了医疗事故时,要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你可以直接找医院的相关部门,一般是医务科或者医患关系办公室。在提出申请时,不需要特别准备材料,主要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达你封存病历的意愿。 医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安排人员和你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和封存。封存的时候,双方要在病历封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封存的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保管,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比如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法律依据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该条例第十条也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规定明确了患者在医疗事故中对病历封存和复印的权利。 此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这进一步保障了患者在病历封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