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人怎么指定?
我家里有个精神病人,之前一直是我在照顾。现在我身体也不太好,没办法继续独自照顾了。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该怎么指定呢?是我自己指定其他人,还是有什么特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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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指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程序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当需要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会优先考虑其配偶,如果配偶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就轮到父母、子女,以此类推。 其次,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比如近亲属之间对谁来担任监护人意见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最后,在指定监护人之前,如果精神病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这样可以确保精神病人在监护人确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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