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借的外债怎么算?


在离婚诉讼期间借的外债的归属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为了个人的特殊需求、未经另一方同意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一方所借的外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开销、支付孩子的学费、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等,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在诉讼期间,一方为了给孩子支付辅导班的费用而借了钱,这就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然而,如果这笔外债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一方在诉讼期间私自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自己的个人生意,且另一方并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那么这笔债务就应由借款方独自承担。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如果对债务的性质存在争议,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或者借款方认为某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形。总之,离婚诉讼期间借的外债的计算和归属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关键在于债务的用途和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