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执行利息怎么计算?


当一方不执行调解书时,涉及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以下将详细解释这一法律概念及计算方式。 首先,迟延履行利息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惩罚性措施,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就包括了调解书。 对于利息的具体计算,要区分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调解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比如按照年利率多少计算,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计算从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例如,调解书中约定欠款 10 万元,年利率为 5%,履行期限为 3 个月,如果到期未履行,那么从第 4 个月开始就要按照年利率 5%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在一般债务利息之外额外计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也就是说,不管一般债务利息是多少,都要在此基础上,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再计算一份利息。 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时,从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如果未指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直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在计算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况,要先扣除一般债务利息,再按照先本后息的原则,确定每次履行中本金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金额。 总之,当调解书不被执行时,利息的计算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