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作废该怎么算?


虚开发票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关于虚开发票作废怎么算的问题,需要从不同方面来分析。从法律定性上看,一旦发票被虚开,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便后续将发票作废,也不能改变之前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性质。也就是说,虚开发票的违规认定是从发票虚开的那一刻开始的,而不是以是否作废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于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也对虚开发票罪作出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虚开发票后及时作废,虽然不能免除违法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当事人有纠正错误的态度。在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时,可能会将此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不过,最终的处罚结果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包括虚开发票的金额、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