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该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需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额外款项。它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法定的标准,无论案件情况如何,都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10万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了100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100000×0.000175×100 = 1750元。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来说,如果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比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交付特定的物品,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正常使用该物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被执行人需要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的这部分损失。 在计算迟延履行金时,还需要注意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和截止点。一般来说,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截止点则是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义务之日。 总之,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申请执行人在主张迟延履行金时,要准确计算数额,并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