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则的过程。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它是计算所得税的基础。预计毛利额是根据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得出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这是企业在季度内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第二步,根据当地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例如,某地规定计税毛利率为15%,企业本季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预计毛利额就是1000×15% = 150万元。第三步,计算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会计利润加上预计毛利额,再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第四步,根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用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就得到了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 在计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同时,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另外,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