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导致的误工费怎么计算?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我们所说的误工费。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则。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因为这次交通肇事受伤严重,导致残疾,那么误工时间从受伤开始一直计算到确定为残疾的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没有致残,误工时间则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医生会根据受害人的伤势给出需要休息、无法工作的时间建议。 收入状况的确定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受害人每月固定工资是8000元,因为交通肇事受伤休息了3个月,期间单位停发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8000元×3个月 = 24000元。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假设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每年收入是6万元,平均每月收入就是5000元,误工3个月,误工费就是5000元×3个月 = 15000元。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当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是6000元,误工2个月,误工费就是6000元×2个月 = 12000元。 总之,交通肇事导致的误工费计算要综合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以保障受害人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