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取保候审如何结案?


在法律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取保候审的结案情况通常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取保候审措施应当解除。 其次,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一般来说,解除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同时,退还保证金(如果是采用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 最后,如果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最终进入审判程序,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措施也会相应结束。若被判决有罪并需要服刑,会按照判决执行刑罚;若被判决无罪,自然也就不存在取保候审的问题了。 总之,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取保候审结案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和处理结果来确定,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对案件是否有进一步的处理以及是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