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职工时应该怎样进行补偿?


辞退职工的补偿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具体如下: 首先,若属于合法辞退,即用人单位基于法定原因辞退职工,例如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等。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例如,某职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8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经济补偿为4个月工资,即8000×4 = 32000元。 其次,若属于违法辞退,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或者没有法定理由且未提前30天通知就辞退职工等。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某职工在单位工作了2年3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正常经济补偿为2.5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计算),即6000×2.5 = 15000元,而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则为15000×2 = 30000元。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职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