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轻伤逃逸该怎么赔偿?


在撞人轻伤逃逸的情况下,关于赔偿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了解。首先,我们要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的范围。 从赔偿责任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车辆有交强险,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则由逃逸者自行承担。如果没有交强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都将由逃逸者承担。 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这是最直接的一项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用就是指伤者为了治疗因事故造成的伤病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比如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是指伤者因为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通常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伤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伤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是指在伤者治疗和康复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伤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是指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来说,是为了帮助伤者恢复身体而额外补充营养所产生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果伤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此外,撞人轻伤逃逸不仅仅是民事赔偿问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所以,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及时停车救助伤者并配合处理才是正确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