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认收入?
我公司做了售后回购销售商品的业务,不太清楚在企业所得税这块该怎么确认收入。不知道是按销售时全额确认,还是有别的规定,也不了解相关法律依据。想知道具体该如何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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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认收入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了解售后回购的概念,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简单来说,如果售后回购本质上是正常的销售行为,那销售商品时就按照售价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之后回购回来的商品当作企业购进商品处理。但要是这个售后回购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手段,比如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先拿到一笔钱,之后再高价回购商品,那企业收到的这笔钱就不能算收入,而是要确认为负债。并且回购价格比原售价多出来的部分,要在回购期间均匀分摊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在处理售后回购业务时,一定要准确判断业务性质,按照规定正确确认收入,这样才能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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