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要怎么认定?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这种婚姻形式在过去较为常见,但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其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时间界限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比如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那么法律会承认其为事实婚姻。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之后,单纯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认定事实婚姻还需要考量一些实质要件。这些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并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如果涉及到事实婚姻相关的纠纷,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在法律处理上也会有所不同。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会按照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对于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则会依据相关的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来处理。 总之,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时间界限和实质要件要求。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并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