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中该如何认定欺诈和刑事诈骗?


在法律中,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是有明显区别的,认定时要从多个方面考量。 首先说民事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民事活动里,比如签合同、做买卖等,一方故意骗人,让对方做出了错误决定。构成民事欺诈一般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就是想通过编造或隐瞒事实让对方犯错;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方式有积极作为,像用假信息骗人,也有消极不作为,但这得建立在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基础上;三是相对人因为这个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四是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再看刑事诈骗。刑事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性的手段,骗取他人所有或保管的公私财产。《刑法》里有相关罪名及规定,比如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刑事诈骗构成要件如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就是想把别人财产据为己有;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三是相对人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自愿”交出财物,这里“自愿”是在错误认识操控下的被动行为;四是诈骗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法定数额,不过数额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 。 二者区别如下:在主观故意方面,民事欺诈行为人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且目的是让对方做出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来谋取不当利益,不一定要把对方财物占为己有;而刑事诈骗行为人只能是直接故意,且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客体和客观方面,民事欺诈侵害的是债权体系下的法律关系,通过欺骗与对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让对方履行约定来获利,欺骗程度只要不妨碍对方真实意思自由表示就行;刑事诈骗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不存在履行对等权利义务意图,就是直接骗对方财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