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看,所谓的内幕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其原则性规定强调市场竞争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而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些原则。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使得一部分掌握内幕信息的人能够利用这些未公开的信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其他普通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一是主体是否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二是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里的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三是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只有当交易行为是基于内幕信息而做出的,才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行为还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内幕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内幕交易行为都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