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确定构成生产假药罪?


要确定构成生产假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是客体方面。生产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简单来说,就是既对国家管理药品的制度造成了侵害,又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制定药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药品质量和大家用药安全,生产假药的行为破坏了这个制度;同时假药流入市场,可能会让很多人因为使用假药而耽误治疗,危害身体健康。《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相关的处罚,就体现了对这两个客体的保护。 其次是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并且这种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比如一些没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厂家私自生产药品,或者在生产药品过程中违规操作,生产出不符合药品标准、起不到治疗作用甚至可能有害的假药。只要这些假药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就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再者是主体方面。生产假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个人很好理解,就是参与生产假药的具体人员;单位则涵盖各类企业、工厂等,只要是参与了生产假药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主体。比如某个制药厂生产假药,这个制药厂作为单位就是犯罪主体,厂里负责生产、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人员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最后是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生产者、销售者心里清楚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一般来说很多是出于营利目的,但就算不是为了赚钱,只要是故意生产、销售假药,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比如有的人出于报复社会等目的生产假药,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 复杂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在生产假药罪中,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造成了人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