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在离婚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张三想提起离婚诉讼,李四的户籍所在地是A地,但李四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张三就应该到B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王五起诉与赵六离婚,而赵六已经失踪多年,王五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此外,还有一些更为特殊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问题更为复杂。如果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离婚诉讼确定管辖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正确选择管辖法院,顺利推进离婚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