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该如何认定?


在法律上,离婚过错方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某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走向离婚,有这些行为的一方就是过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认定为过错方: 首先是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反了婚姻的专一性。比如,在已经和配偶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偷偷和其他人领取结婚证,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婚。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和偶尔的出轨行为不同,强调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例如,长期和第三者居住在一个固定的住所。 然后是实施家庭暴力,这包括对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的殴打、捆绑、残害,精神上的恐吓、谩骂等行为,给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带来极大的伤害。 还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另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是为了涵盖一些特殊的、难以列举但确实严重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比如,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的情况。 认定离婚过错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概念: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遗弃: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