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的期限该如何认定?
我和我对象打算离婚,但是不清楚离婚手续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比如从申请到办理完成有没有期限要求。要是中间有一方反悔了,这个期限又怎么算。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离婚手续期限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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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手续期限如何认定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不同方式下离婚手续的期限认定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协议离婚有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还有三十日的申请发证期,整个协议离婚手续理论上最长可达六十日。 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不过,诉讼离婚的期限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当事人是否上诉等。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所以,离婚手续期限的认定要根据具体的离婚方式来确定,在不同的阶段和情形下,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来保障离婚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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