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年龄比较小,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的人,在法律上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还不完全成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出了事,学校通常要担责,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比如说,学校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老师也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学生,就得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比如在体育活动中,学校是否提供了合格的体育器材,老师有没有在活动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和保护等。 此外,如果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校外的人导致学生受伤,主要由这个第三人负责,如果学校没管好,也要承担一部分补充责任。总之,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