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审判程序与二审有什么区别?


监督审判程序,也被叫做审判监督程序,它和二审都是司法程序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不少区别。 首先,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上诉来启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则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其次,提起的理由不一样。二审程序只要当事人等对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就必然引起二审。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再次,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裁定,甚至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最后,审理的法院不同。二审程序只能由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