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情形下怎么离婚?


在探讨事实婚姻情形下如何离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界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要离婚的话,就和正常登记结婚的夫妻一样,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而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情况,由于法律不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双方只是同居关系。如果只是单纯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要是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进行裁决。比如,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合理分割;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总之,事实婚姻的离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时间和情况来处理。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